《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工作的通知》 |
实施单位 |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交委 |
补贴对象 |
对经营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 |
补贴期限 |
2016年6月至今 |
补贴标准 |
按照车辆的实际运营天数,每天每座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在制定标准时,可根据不同运行区域、运营线路、运营趟次、行驶里程及投入车型等,确定相应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同一线路相同车型的补贴标准应一致,毗邻区县间同一线路相同车型的补贴标准应协商一致。 各区县安排补贴专项资金,对补贴车辆进行营运补贴的,市交委将按照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并按照每天每座1.5元及以下额度予以配套补贴。 |
申请条件 |
申报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补贴车辆实行营运补贴的办法、通知或者会议纪要等文件材料;(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三)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对补贴车辆实行营运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方案。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交委的同时,报市运管局备案。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划拨配套补贴资金时,应填报《重庆市农村客运营运补贴配套资金申请表》,并随表附区县部分农村客运营运补贴资金已划拨到帐或者已先期发放的相关凭证。 |
办理流程 |
农村客运营运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由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市交委申报,市交委集中研究评审后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