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渝中区建交委、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市运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经研究,在经过3年多试点的基础上,我委决定全面开展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工作,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补贴机制,破解农村客运发展难题,支持农村客运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补贴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各区县)要结合辖区农村客运情况,建立专项发展资金,通过资金补贴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村客运经营者积极性,服务农村群众出行。市交委将根据各区县资金补贴情况,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区县农村客运发展。
二、补贴范围、标准及对象
(一)补贴范围
根据农村客运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对经营困难的农村客运予以补贴的思路,确定补贴范围为:经营乡镇(含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外的街道,下同)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以下简称“补贴车辆”)。
(二)补贴标准
按照车辆的实际运营天数,每天每座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在制定标准时,可根据不同运行区域、运营线路、运营趟次、行驶里程及投入车型等,确定相应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同一线路相同车型的补贴标准应一致,毗邻区县间同一线路相同车型的补贴标准应协商一致。
(三)补贴对象
按照“谁营运谁受益”原则,对具体从事农村客运经营、承担实际经营风险的经营者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
三、补贴申报与确定
农村客运营运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由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市交委申报,市交委集中研究评审后予以确定。
申报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补贴车辆实行营运补贴的办法、通知或者会议纪要等文件材料;(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三)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对补贴车辆实行营运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方案。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交委的同时,报市运管局备案。
四、补贴资金的配套、发放与管理
(一)补贴资金配套
各区县安排补贴专项资金,对补贴车辆进行营运补贴的,市交委将按照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并按照每天每座1.5元及以下额度予以配套补贴。
(二)补贴资金拨付与管理
市交委配套补贴资金按区县实际所需配套补贴资金总额,每半年一次下拨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划拨配套补贴资金时,应填报《重庆市农村客运营运补贴配套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随表附区县部分农村客运营运补贴资金已划拨到帐或者已先期发放的相关凭证。
按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可统筹安排补贴资金,但应专款专用于农村客运。区县停止发放农村客运营运补贴或将市交委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市交委配套补贴资金自行终止。
五、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报,并经市交委评审确定纳入补贴范围的,本通知实施后不需再次进行申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客运营运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2012〕1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村客运营运补贴配套资金申请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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